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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做好职业教育『双师型』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》

📅 2022-10-01 👁 次阅读 政策法规

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做好职业教育『双师型』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》

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

信息索引:

360A10-04-2022-0024-1

生成日期:

2022-10-25

发文机构:

教育部办公厅

发文字号:

教师厅〔2022〕2号

信息类别:

教育综合管理

内容概述:

教育部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做好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》。

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

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

教师厅〔2022〕2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:

一、明确认定范围。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(含实习指导教师)。公共课教师、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,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,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,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。

二、严格标准要求。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“双师型”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,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,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,已认定的应予以撤销。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遵循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,做到工学结合、知行合一、德技并修。要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,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。要熟悉行业企业情况,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,以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。

四、强化监督评价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,要建立健全公示公开、第三方评估、抽查复查、责任追究、过程追溯等制度,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,畅通投诉反馈渠道,确保过程透明规范、结果公平公正。教育部将对各地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工作进行抽查。

五、促进持续发展。要制定激励政策,建立能进能出、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,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“双师型”发展道路。在职务(职称)晋升、教育培训、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“双师型”教师倾斜,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。要根据“双师型”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,精准提供教育教学、岗位实训、企业实践等机会。要鼓励“双师型”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,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(职称)。要结合学制和专业特点,对“双师型”教师能力素质进行不超过5年一周期的复核,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,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。

六、注重作用发挥。要充分发挥“双师型”教师在综合育人、企业实践、教学改革、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,充分挖掘典型案例,示范教师培训、顶岗实践、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。在“双高”建设计划、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、职业院校办学能力达标、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、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,以及教师创新团队、名师(名匠)工作室、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中,应将“双师型”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重要指标。

各地应于2022年底前展开本年度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相关工作,及时总结经验做法,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。12月20日前将认定工作进展报教育部(教师工作司),遇有重要问题及时报告。联系人及电话:王少愚、孙晓虎,010-66097080、66097715,邮箱:fzc@moe.edu.cn,传真:010-66020522。

附件: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基本标准(试行)

教育部办公厅

2022年10月25日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moe.gov.cn/